2005年1月20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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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公布信访条例
信访自受理日起60日内办结
申剑丽

  本报讯 疑难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,过激信访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。近日,国务院颁布新修订的《信访条例》,自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  新条例规定,对重大、复杂、疑难的信访事项,可以举行听证。听证应当公开举行,通过质询、辩论、评议、合议等方式,查明事实,分清责任。
  新条例还规定,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。
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,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、渎职行为,严格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条例的规定,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,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;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。行政机关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,造成严重后果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  与1995年条例相比,此次条例赋予了信访部门交办权、督办权,使信访部门从单纯的收发室走出,便于信访案件的监督和相关部门的及时办理。
  杨建顺表示,信访机构终究不能代替行政机关,长远看来,行政机关更好地履行自身义务,按照公务员法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来行政,才有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。(申剑丽)